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
2.6.1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6.6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2.6.11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2.6.13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需要开展重新验证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特性提出验证的时间。
2.6.14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重新进行验证。
连续停产不足一年的,如有必要,也应当重新对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验证。
第五十七条 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六十五条 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 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以上的法规条款均为现行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中明确提到的验证和确认条款。这里除了提到“验证”还提到了“确认”。那么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验证和确认的概念是什么: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验证和确认的区别上述的定义说起来非常的拗口,但由于“验证”和“确认”经常伴随出现,所以在谈“验证”前还是应该将两者的区别搞清楚的。
从“验证”和“确认”的定义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验证是对过程的结果而言;确认是对过程而言。
例如:医疗器械所需要的水(无论是清洁产品所需的工艺用水还是水的本身构成医疗器械的一部分),其制水的过程是“特殊过程”,所制的水是否能满足预期目的,如是否无菌,可以用检测的方法来验证,但无菌检验需要一定的检验周期才可以得到结论。而所制作的水是需要立即使用的。为保证所制作的水能满足无菌的要求,需要对制水的设备、制水的工艺过程进行系统的确认。这个过程的确认应该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这个制水过程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持续地制备出符合要求的水,这确认过程包括了设备的安装认定(IQ)/制水系统的运行认定(OQ)和制水结果的性能认定(PQ)。
来源:小桔灯网作者:diana_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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