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工作通知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经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1、申报程序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2、自年起,正式启用昆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平台(
3、对符合备案确认基本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企业应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等相干材料;
4、市科技局对比有关条件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年新修订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科技部门保存,一份申报企业保存,一份报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2、时间安排
1、企业应在研发项目立项一个月内在昆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平台上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科技局在10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应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备案确认工作。
3、管理及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是落实科技创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弄虚作假欺骗备案项目确认书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项目的确认和税收优惠,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并进一步作其他相应处理。
联系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展开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履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1、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取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延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展开研发活动中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未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本年度实际产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构成无形资产的,依照无形资产本钱的%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备的运行保护、调剂、检验、维修等费用,和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实验费。
6.其他相干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干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运用,如直接采取公然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力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保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拜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费用实际产生额的80%计入拜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拜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产生额应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肯定。
拜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拜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拜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本身实际承当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公道肯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干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取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产生的相干费用,可依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3、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产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依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公道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5、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产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公道调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当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和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实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展开核对,年度核对面不得低于20%。
6、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同时废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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