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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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

中山大学以统一代码()进行招生。

第五条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

第八条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年亲手创立。新时期中山大学的战略目标是扎根中国大地,加快进入国内高校第一方阵步伐,努力迈进世界一流大学前列。

第九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各省(区、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人、华侨港澳台学生人。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年招生大类及分流专业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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